索引号:000014348/2019-20273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名称:邯郸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无

主题分类:林业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02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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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邯郸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 

第三条 邯郸市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组织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组织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承担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市级以上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市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市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市生态安全。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果树(除水果之外部分)、蚕桑、花卉管理职责由市林业局负责。

第六条  市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综合协调及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信访、制度建设、建议提案办理、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公务接待、车辆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全局资产分配使用和维护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宣传、生态文明及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领导机关纪委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与荒漠化防治处(邯郸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拟订全市国土绿化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全市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国有林区改革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管理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森林旅游工作。 

(三)森林资源与自然保护地管理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拟订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检查、指导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公益林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价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自然遗产项目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研究提出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全市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承担起草林业和草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全市林业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 

(四)科学技术与林业产业处。组织开展全市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指导全市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开展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拟订全市林业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并初审林业产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五)森林与草原火灾预防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及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六)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拟订全市林业、草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市级以上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与交流,承办林业和草原重要国际活动、港澳台林业和草原事务。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七条  邯郸市林业局机关编制27名(行政编制24名,锁定事业编制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人事处处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县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市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邯郸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邯郸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3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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