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0-45854

发布机构:市工信局

名称: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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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检查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市工信局按照省厅要求或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第七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检查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三)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决定、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二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五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七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八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