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0-45861
发布机构:市工信局
名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年检)办事指南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效力状态:
一、设定依据
1、《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2008]第4号)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2008]第4号)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及设区的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除原件外,相关材料用A4纸复印,编页码并装订成册,扉页需加注“申请材料由我公司提供,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目录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或验收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8)工商营业执照;
(9)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的材料;
(10)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四、基本流程
1、企业申请;
2、县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验资料;
3、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4、组卷上报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民爆处。
五、年检要求
根据《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2008]第4号)第二十条 规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继续从事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销售许可证年检申请,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
销售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至少去现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