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邯郸市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邯郸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纳入《邯郸市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试行)》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2个。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进行监督检查

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 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检查

对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1. 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 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