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邯郸市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邯郸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纳入《邯郸市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试行)》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2个。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试行)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起30个工作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4号)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载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推进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电子化,加强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相关证照信息共享。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4号) 第十四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71号;条款号:第135项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08〕16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08〕第16号;附件条款号:163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除渔船外)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条款号: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第十四条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653号)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附件2第14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条款号: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附件2第11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条款号:附件第112项;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条款号:第四、六、七、八、九条;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15年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5〕8号;条款号:附件:三、10。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条款号:附件第112项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条款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条款号:附件第112项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许可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依据文号: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公益性事业,实行特许经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推进城乡公共交通服务方式多样化发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指令执行社会公益性任务,因实行低票价、减免票、经营冷僻线路、节能减排等措施造成亏损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或者补贴。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十条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3.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2.《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未报告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2.《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货运经营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每人次五百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货运经营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第八十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对从业单位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对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以持有经营权专用号牌为标志。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车辆,进行证据保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停业期间营运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七条 经营者因故不能正常营运的,可凭有关证明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停业手续,交回有关证件。停业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仍未恢复营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停业时间从报停之日起计算。停业期间严禁营运。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车辆,进行证据保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对转借、涂改和伪造出租汽车专用号牌、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专用号牌、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一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项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驾驶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拒绝、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一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对不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项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驾驶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一)不得以欺骗、威肋等方式强行拉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项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驾驶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维修计价器或者所安装计价器未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选定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计价器应当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选型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计价器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单位安装、维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和拆卸铅封。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七)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安装、维修计价器或者所安装计价器未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选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对非本市规定区域内的车辆,从事起点始于本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六条 本市出租汽车可以驶出本市直达服务地。非本条例规定区域内的车辆不得在本市规定区域内从事起点始于本区域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八)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处罚

对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行政处罚

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九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处罚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处罚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处罚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处罚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处罚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行政处罚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处罚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行政处罚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行政处罚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受让方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处罚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行政处罚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

行政处罚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除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电子标识的,由车辆所有人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
(二)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行政处罚

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行政处罚

对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

行政处罚

对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9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发证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处每辆车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十辆的,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停业整顿并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行政处罚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行政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5

行政处罚

对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使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6

行政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处罚;对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7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有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等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9

行政处罚

对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激光光束、灯光、标志或者物体;在民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施放风筝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构成治安行政案件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0

行政处罚

对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的;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影响飞行安全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七项、第十六条的,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放飞信鸽等鸟类的,由市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元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行政处罚

对障碍物产权人或管理人未保证障碍灯、标志正常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下发整改通知后仍未改正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障碍物产权人或管理人未保证障碍灯、标志正常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下发整改通知后仍未改正的,由市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100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3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4

行政处罚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行政处罚

对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9

行政处罚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0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2

行政处罚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3

行政处罚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4

行政处罚

对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 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5

行政处罚

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 履职情况的;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 履职情况的;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6

行政处罚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不履行遣返义务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
(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

行政处罚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

行政处罚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

行政处罚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

行政处罚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

行政处罚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1号令)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1号令)第六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

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1号令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一)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
(二)不掌握船舶动态;
(三)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四)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

行政处罚

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1号令第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

行政处罚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五)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八)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1号令第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五)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八)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

行政处罚

对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二)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1号令第十一条 违反《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二)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

行政处罚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取得就业许可;(二)未持有合格的且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的船员证书;(三)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未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1号令第十二条 违反《船员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未持有合格的且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的船员证书;
(三)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未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

行政处罚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备案;(三)未按照规定的形式备案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1号令第十三条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按照《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机构包括海员外派机构。
本条第一款所称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备案;
(三)未按照规定的形式备案。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

行政处罚

对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1号令 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

行政处罚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1号令第十五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应当报废的船舶,是指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或者以废钢船名义购买的船舶。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

行政处罚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五)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六)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七)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1号令第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五)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六)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七)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

行政处罚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十九)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1号令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 (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 (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十九)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

行政处罚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

行政处罚

对船舶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五)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

行政处罚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包括以下情形:(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三)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1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

行政处罚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1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包括《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

行政处罚

对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

行政处罚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

行政处罚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

行政处罚

对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2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

行政处罚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故意遮挡、污损船舶标志,或者悬挂、设置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的;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的;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的;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的;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2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遮挡、污损船舶标志,或者悬挂、设置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的;(二)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的;(三)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的;(四)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的;(五)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

行政处罚

对船员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的;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的;相互追逐、竞驶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2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的;(二)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的;(三)相互追逐、竞驶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

行政处罚

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

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

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

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标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

行政处罚

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

行政处罚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

行政处罚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 第二十五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

行政强制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行政强制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1.催告责任: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制作《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立即清理道路、航道等的遗洒物、障碍物、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

行政强制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催告责任: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制作《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公告责任: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

行政强制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催告责任: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制作《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公告责任: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3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催告责任: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制作《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公告责任: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4

行政强制

扣留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车辆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5

行政强制

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6

行政强制

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7

行政强制

扣留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8

行政强制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9

行政强制

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强制卸货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0

行政强制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1

行政强制

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2

行政强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船舶(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3

行政强制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4

行政强制

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强行拖离)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5

行政强制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强制拆除或者恢复)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6

行政强制

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强制清除)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7

行政强制

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强制设置标志)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8

行政强制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旅客的超载运输的(强制卸载)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9

行政检查

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60

行政检查

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61

行政检查

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62

行政检查

对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63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六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四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六条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64

行政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65

行政检查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66

行政检查

对内河交通安全活动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67

行政检查

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管理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68

行政检查

对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四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69

行政确认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7号;条款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0

行政确认

客运站站级核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依据文号:JT/T200-2020;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行业标准核定和管理。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信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1

行政确认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三条 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 )第十三条 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2

行政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3

行政确认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第3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4

行政确认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653号)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依据文号:(89)交安监字723号;条款号:第七条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 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拟拆解的中国籍废钢船在办理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废钢船拆解完毕时,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办理废钢船登记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交纳登记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5

行政确认

船舶名称核准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9号)第三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653号)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6

行政确认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其他船舶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船舶识别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三)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7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8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9

行政确认

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0

行政确认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1

行政确认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许可事项变更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2

行政确认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条款号:第五十四条;2:法律法规名称:《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条款号:第十二条;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从事船舶燃料供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有关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器材和合格的人员。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第三十条 港口、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
港口、装卸站应当将接收或者处理能力的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三条 港口、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和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适合当地水文条件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3

行政确认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4

行政确认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5

行政确认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年度审验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6

行政奖励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部门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核,对结果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上级研究决定,予以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人员收取费用的;
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7

行政裁决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提交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对请求进行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对方当事人提交答辩书及有关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依据作出裁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8

其他类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签注(《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完成船舶安全监督后应当签发相应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签名。《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存档,一份留船备查。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9

其他类

规范出租车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设备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以及年度审验制度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1、规范责任:制定、公告相关标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3、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0

其他类

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以及年度审验制度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1

其他类

省交通运输厅投资的汽车客货运站工程竣工验收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关于做好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3〕538 号;条款号:全文;2: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办发[1999]16号;条款号:全文;3: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河北省汽车客运站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交建字〔1997〕710号;条款号:全文;4:法律法规名称:《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依据文号: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2

其他类

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3

其他类

道路客运、货运车辆营运证配发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4

其他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进行考试。 3、决定责任:条件符合且通过考试的,决定核发证件。 4、送达责任:送达相应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5

其他类

省内船舶营运证配发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676号)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配发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