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邯郸市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邯郸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纳入《邯郸市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试行)》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2个。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权责清单(试行)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检查

对城市商品房违规预售的检查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法律法规名称:《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本)》(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颁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1、检查责任:负责对主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交易行为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督导检查;对各县(市、区)房产交易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督导。

 2、移送责任;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以函的形式及时移交各县(市、区)政府。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督导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主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交易行为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督导检查;未对各县(市、区)房产交易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督导。

2、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移交各县(市、区)政府。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类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依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3.法律法规名称:《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条款号: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公布;条款号:第三条;5.《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依据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条款号:全文;6.《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文号:建房〔2018〕128号;条款号:全文。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年4号) 操作规范第二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网签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网签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网签备案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网签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子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3

行政确认

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核定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文题的紧急通知》;依据文号:国办发明电(1998)4号;条款号:第二项;                    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1998〕45号;条款号:第四条第十四款、十五款;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确认

公有住房售房款使用确认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办发〔1996〕34号;条款号:第二项;2.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办发〔1996〕34号;条款号:第四项;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1996〕23号;条款号:第四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其他类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条款号:第十条;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依据文号: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公布,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6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依据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条款号:全文;

5.《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文号:建房〔2018〕128号;条款号:全文;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年4号) 操作规范第二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网签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网签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网签备案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网签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子项:存量房合同备案

6

其他类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法律规范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第72号主席令);条款号:第四十五条第三款;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建设部第131号令);条款号:第十一条;3.法律规范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6号);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第72号主席令 2009年再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资金监管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资金监管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7

其他类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法律法规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五条;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公布,2001年8月15日依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5号)修改 2、2004年7月20日依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 ;条款号:第十一条;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依据文号: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公布,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6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依据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条款号:全文;5.《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文号:建房〔2018〕128号;条款号:全文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年4号) 操作规范第四项。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年4号)(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在变更、注销网签备案前,不得重复办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立即划转,不得挪作他用。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资金监管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资金监管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8

其他类

公租房租金收缴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法律法规名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2年7月,住建部令第11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2.《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依据文号:2011年6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租金缴费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租金缴费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确认

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依据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条款号:第七章;2:法律法规名称:《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条款号:第十八条;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年4号) 操作规范第一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受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子项:房屋面积管理

10

行政确认

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依据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条款号:第七章;2:法律法规名称:《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条款号:第十八条;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年4号) 操作规范第一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受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子项:楼盘表建立

11

其他类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7年5月12日建设部令第56号公布;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在 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建设部令第98号;条款号: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条、第五十条;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依据文号:建房办〔2015〕45号;条款号:全文;4.《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文号:建房〔2018〕128号;条款号:全文。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年4号) 操作规范第二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抵押合同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抵押合同备案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子项:抵押合同备案

12

其他类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五十四条;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公布;条款号: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依据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条款号:第六章第二条;4.《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文号:建房〔2018〕128号;条款号:全文。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年4号) 操作规范第二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租赁合同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子项:租赁合同备案

13

行政确认

房产信息查询及预查封登记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据文号: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无;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法发〔2004〕5号;条款号:全文;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依据文号:公通字〔2013〕30号;条款号:全文;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依据文号:法释〔2004〕15号;条款号:全文。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年4号) 操作规范第三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