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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19-10-22

《邯郸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我市制定的《邯郸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这意味着,从即日起,我市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可自愿缴存公积金,买房时能享受到最低的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而建立起来的住房分配公共基金性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出台的初衷是为了满足职工低息购买商品房的需求。但近几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有了低息购房的需求。正是为了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保障功能,我市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制定出台了《邯郸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可以说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一个突破和补充,《办法》的出台使我市的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走在了全省前列。

 

  《办法》指出,我市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只需在本市辖区内居住,且未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三个条件,即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自愿缴存人可在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缴存人缴存公积金比例越高,后期贷款额度也越高。自愿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政策按我市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住房公积金具有互助性,即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实行的是将缴存人的公积金积少成多,发挥规模资金优势,利用住房需求的不均衡和时间差,为缴存人购建住房办理提取使用或发放住房贷款,以达到互助之目的。

 

  因此,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缴存人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个人账户的异地转移业务,不能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不能下调缴存基数。自愿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如发生不履行缴存义务、不能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等情况,中心有权对其贷款余额部分执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提前收回贷款,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房产。同时,自愿缴存人存在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中心有权采取收回已提金额、收回贷款、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上报省市级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

文件地址:《邯郸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