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发改能价〔2023〕13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邯郸供电分公司: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3〕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3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2022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我委出台了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的支持性政策,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提振市场信心,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鼓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对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给予阶段性优惠政策。
二、电价标准。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平均购电价格按照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基准价(河北南网0.3644元/千瓦时、冀北电网0.372元/千瓦时)执行,不再上浮。在合理负担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基础上计算用户电价并逐月分摊或分享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和新增线损损益。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所需资金在平衡代理购电价格与市场化用户价格差价损益中解决,多余或不足部分向其他工商业用户分享或分摊,可按季度清算。
四、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