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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无过错不处罚”“从旧兼从轻”…… 我市修订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2021-09-26
  (邯郸日报记者王金玲通讯员沐小悠)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我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20版)基础上,重新进行了修订。新的裁量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修订的裁量内容主要包括环评类、大气类、水类、土壤类、固废类、辐射类、其他类、新增等,共计8类196项。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是这次修订标准的显著特点。标准对“首违不罚”“无过错不处罚”“从旧兼从轻”“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适用规则等规定进行了具体落实。很好体现了新《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防止了“权力寻租”,防范了“罚款经济”。
  新修订的标准对五类问题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分别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而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者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首次出现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