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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核查

发布时间:2021-04-07

  近日,为加强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开展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专项核查行动,对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切实保障排污单位依法持证、按证排污。

  本次专项行动核查范围为2021年全市所有重点排污单位,目的是促进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充分发挥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制度优势,引导企业加强主体责任意识,自觉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促进发证与监管有效衔接,形成生态环境管理新局面。 

  一是开展许可核发质量核查。主要核查企业填报情况,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环评审批和总量控制指标等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问题,提交的附图附件等材料是否真实、规范、完整,填报内容是否和环评文件及现场情况一致。核发部门审查情况,主要核查是否按程序、按规范核发,管理等级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位于禁建区或包含属于产业政策淘汰类工艺(设备)企业发证等问题。核查废水、废气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位置和数量;废水和废气排污口和废气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以及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内容、信息公开要求、执行报告提交要求等许可事项是否完整无误。企业取得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是否全面到位。 

  二是开展许可证执行情况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持证情况,企业是否存在“无证排污”违法行为,对属于应登记管理企业但未按要求填报登记的,应持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以及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管理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核实企业建设内容、污染防治措施、排污口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核查企业排污许可证提出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加强对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持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整改并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产整治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