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延长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有效期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市政府于2018年12月6日印发《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邯政规〔2018〕24号,以下简称《通告》),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通告》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因机构改革,《通告》中所提环境保护、农牧、工商部门的职责,分别由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承担。
特此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