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47843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邯郸市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执...

文号:邯政字〔2021〕3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4日

效力状态:失效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邯郸市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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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

印发邯郸市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邯郸市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124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方案

 

2020819日至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河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情况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为切实抓好执法检查组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坚决打好净土保卫战,根据《河北省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方案》(冀政字〔2020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十次全会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执法检查组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73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发〔20175号)要求,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严格明确的责任和坚决有力的措施,全力抓好问题整改落实,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二、整改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改出实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法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定整改时间表,实行清单管理和挂账督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改出实效,坚决防止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

(二)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本部门整改落实工作负总责,要亲自安排部署,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负责人要主动作为,狠抓工作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坚持标本兼治,加强改革创新。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加强改革创新,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着力堵漏洞、补短板,不仅问题要得到整改,还要从根本上消除产生问题的制度和机制障碍,从源头上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四)坚持统筹推进,改善土壤质量。以执法检查组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为契机,对标法律责任和法律要求,坚持属地负责、部门推进、人大监督、群众评价,协调整合各方面力量,统筹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打好净土保卫战,切实推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整改措施

针对执法检查组指出的法治氛围尤其是依法保护耕地提高耕地质量的社会氛围有待加强、多元投入机制不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力度不够、基层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以及执法检查组提出的突出规划引领、提升执法能力、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等工作要求,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坚持立行立改和持续推进相结合,确保执法检查组提出的问题2021年底前全部解决到位、取得成效,推进我市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把执法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为重点,逐项对照检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任务目标、明确整改时限;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按照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深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220日前

(二)治理管控污染土壤,防范新增土壤污染。

1.严格耕地分类管理,保障粮食安全。按照《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冀土领办〔20202号)和《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受污染耕地科学分类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土领办〔20209号)等有关要求,分类采取措施,全面落实耕地优先保护制度、着力提升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对重度污染耕地落实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保障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按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冀农字〔202068号)要求,有耕地安全利用和管控任务的涉县、永年区政府分别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效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报告经县(区)政府审定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备案,同时报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涉县、永年区政府;完成时限:20212月底前)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各地任务落实、台账管理、组织保障等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受污染耕地全部实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政府、涉县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强化建设用地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重点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及时更新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潜在污染地块清单,严格企业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活动的监管,严防弄虚作假情况出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土壤环境监管,对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制度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防新增土壤污染。(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优化主体功能布局,明确用途分区,充分考虑地块环境风险,合理安排城市产业用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在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环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及时查询相关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未经治理修复的污染地块不得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加强农业投入品管控,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控,继续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扎实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7%以上,完成省定目标。(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2月底前)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建立群防群治体系。深入贯彻学习土壤污染防治法,用好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和农业技术宣传推广等活动,做好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知识,使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意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公开举报电话、邮箱,鼓励社会公众对土壤污染行为进行监督。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引导公众依法、理性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成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强大合力,打造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加大市、县财政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拓宽土壤污染防治融资渠道,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作用,加大对参与实施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力度,建立完善协同共治格局。

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协调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善污染防治责任清单,强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等部门的联动监管,严格把好污染地块土地征收、用途规划、开发建设等关口,坚决杜绝污染地块违规开发利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化、林业、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定期互通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调查信息,点位超标、粮食污染物含量超标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其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及其空间规划等信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信息,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信息,信访举报及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等,打通共享渠道,完善市、县两级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加强联合监管执法,提升执法效果。聚焦土壤污染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问题,开展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及不同地区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自行监测、土壤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典型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情况执法检查和“回头看”等专项行动,对监管不力,污染地块信息应录未录,信息填报不准确、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情形全市通报,并纳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考核;对污染地块违规开发利用等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根据实际适时开展)

(六)强化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基层监管效能。

1.提升基层执法监管能力。适时组织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培训,利用好国家和省级培训平台,提升基层土壤环境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及职责,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充实执法力量,增强执法保障。(牵头单位: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按照省要求推进)

2.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提升市、县两级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完善调查取证、快速检测等监管执法装备,配强人员力量,增强土壤理化指标、污染物监测分析和应急监测能力,按照现行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对必要经费支出予以保障,确保相关工作正常开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完善全市土壤环境监测体系,组织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对监测发现的土壤超标情况,进一步开展溯源排查,查明并及时阻断污染源。(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成效评估,确保完成既定规划任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全面掌握各县(市、区)2020年度及“十三五”规划期间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政策体系制度创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体系与能力建设等情况,评估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考评依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315日前)

(八)科学谋划“十四五”时期重点工作,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按照“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减排,强化污染源头管控;坚持问题导向,管控风险,优先解决影响吃、住安全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分区分类实施差异化措施;坚持提升能力,依法治污,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原则,谋划“十四五”时期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全面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推进打好升级版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2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落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冀政发〔20173号、邯政发〔20175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保护土壤生态环境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法律赋予的污染治理和监管执法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要将执法检查问题整改与工作自查相结合,深入查找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短板、漏洞和风险点,联动一体整改落实,彻底解决问题。

(二)强化督查问责。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提出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予以监督,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牵总协调作用,加强组织推进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整改落实进展情况。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问题整改不力,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地方和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按期反馈情况。各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研究具体整改措施,压实整改责任,把握时间进度,推进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整改方案,于2021220日前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整改进展情况和整改落实整体情况分别于2021310日和121日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