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53785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方案的通知

文号:邯政办字〔2021〕36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0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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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

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7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森林草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市应对森林草原火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能力,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体系,推进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确保全市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和社会平安稳定。

二、总体思路

按照“省建总队、市建支队、县建大队”要求,以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与邯郸市消防救援支队错位发展为原则,建立以森林草原消防为主要专业,兼顾其他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

三、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86号)和冀政办字〔20213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以提高全市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和扑救能力为目标,以队伍精干、素质过硬、装备到位、保障有力为标准,落实专职管理人员编制,明确一线扑火队员规模标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强化基础保障,细化责任,努力打造一支“专业突出,一专多能”的森林草原消防主力军。

四、组织架构

市政府组建森林草原消防支队,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建森林草原消防大队,并实行分级组建、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一)市级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市政府成立邯郸市森林草原消防支队,在邯郸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加挂牌子。成立邯郸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训练中心,在市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邯郸市应急救援中心加挂牌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森林草原消防支队下设2个直属大队。每个大队下设2个中队,每个中队下设3个小队,每个小队由9名一线扑火队员组成。市森林草原消防支队一线扑火队员共有108名,根据各县(市、区)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变化,实行集中备勤、跨县(市、区)机动、靠前驻防。

(二)县级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根据《河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县级行政单位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的通告》确定的县级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结合工作实际,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不同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分别组建相应规模的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全市2I级火险县、5个参照Ⅱ级管理的火险县、11个参照Ⅲ级管理的火险县分别组建森林草原消防大队。

1.武安市、涉县政府按照I级火险县标准组建森林草原消防大队,一线扑火队员不少于100名。

2.峰峰矿区、磁县、复兴区、丛台区、永年区政府按照Ⅱ级火险县标准组建森林草原消防大队,一线扑火队员不少于60名。

3.邱县、馆陶县、曲周县、临漳县、鸡泽县、大名县、魏县、成安县、广平县、肥乡区、邯山区政府按照Ⅲ级火险县标准组建森林草原消防大队,一线扑火队员不少于30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LY/T2246-2014)的有关要求,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照Ⅲ级管理的火险县组建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按照有关要求,加强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将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人员名单分别报送至邯郸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含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武装部),统筹军地应急力量建设,避免重复编兵、多头调用,提高应急抢险效率。

五、队伍职责

级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是以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和扑救为主要任务,兼顾其他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根据指令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在本级和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急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携装巡护,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火源管控、督促检查、排查整治火险隐患、热点核查、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森林草原防火关键期,根据需要靠前驻防,加大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关键部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力量;根据指令执行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协助本地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等应急救援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执行本级政府和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市级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主要负责市本级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和训练等工作;指导县(市、区)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协助调动全市区域内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和扑救以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协助县(市、区)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和扑救以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二)县级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主要负责本县(市、区)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和训练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协助调动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和扑救以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跨县(市、区)执行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和扑救以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六、领导体制

(一)建设管理。市、县两级政府是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的建设主体,加大对专业队伍建设支持力度,将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同级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切实加强对专业队伍建设的指导,加快队伍组建步伐。各级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的建设应在202191日前全部完成。

(二)强化整合。机构改革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冀政办字〔202139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对口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目前分散在其他部门的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应在202171日前整合至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快建成“专业突出、一专多能”的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

(三)指挥调度。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实行统一指挥,以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调度为主,执行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执行跨区域应急救援任务时,接受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作为机动作战力量协调联动作战。各级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要按照指令,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和其他救援现场,并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七、招录方式和标准

(一)招录方式。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中编制内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选调和招录的方式。一线扑火队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招用实施方案,按照“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用,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招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合同制人员录用条件。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的一线扑火队员,原则上招录年龄在18-35周岁、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品行良好、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人员。

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具有森林草原防灭火、矿山应急救援、消防救援工作经历的人员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并优先录用。

在岗队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从事森林草原防灭火或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的人员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市、县两级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在招用一线扑火队员时,原则上优先从现有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或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中择优录取。具体招用标准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分别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八、管理机制

(一)执勤驻防。市、县(市、区)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教育、培训和训练。全年集中食宿备勤,实行轮休制,队员在岗率不低于80%,确保队伍24小时执勤待命。防火关键期、高火险天气、重要活动等特殊时段,必须全员在岗、携装备勤。

(二)训练演练。市、县(市、区)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要建立完善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其他应急救援的教育训练制度,制定教育训练大纲,开展日常专业知识培训和扑救技能训练。建立应急救援演练制度,定期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演练和其他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防联训联演,同时要结合实际与省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建立联动机制。在省森林草原消防总队的指导下,与国家森林草原消防救援队伍和省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开展联训、联演等工作。

(三)扑救安全。市、县(市、区)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要建立健全扑火安全制度,配齐配全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将扑火安全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训练,经常性组织安全避险、火场自救等技能训练,定期开展安全避险专项实战演练。

(四)考核奖惩。市、县(市、区)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要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专业队员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执行任务、学习训练等进行考核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专业队员奖惩、续聘的重要依据。

九、保障机制

(一)经费保障。市政府将市本级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主要包括队员工资福利、业务经费、运行公用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1.队员工资福利:要制定与森林草原消防职业高危性相匹配、有吸引力的工资待遇标准,确保一线扑火队员的工资待遇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市、县专业队伍一线扑火队员待遇应不低于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具体标准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各级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应当为一线扑火队员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结合工作实际,应落实相关补助费用,提高队员收入水平,保持队伍持续稳定。

2.业务经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通信保障、教育训练、实战演练、扑火救援等。

3.运行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后勤服务费用、水电暖费用、维修维护费用等。

4.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主要包括:队伍营房建设费用,训练场地设施建设费用,交通运输工具、防灭火物资装备购置费用等。

(二)物资装备。加强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扑火和救援装备建设,配齐配足专业队伍的交通和通信工具、扑火机具、防护装备以及其他应急救援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物资装备,满足扑救火灾和处置其他救援任务需要。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物资装备配备和物资库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优先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装备,适当提高队伍装备配备和物资储备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建立视频监控传输接处警系统,公布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

(三)基础设施。加强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设完善队伍营区营房、办公场所、训练场地及设施、物资储备库、车库等基础设施,满足队伍备勤、训练需要。为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规划选址时,避开行政区划主城区,选择距离森林山体较近的区域设置营区,便于指战员遂行出动和车辆、器材的运转调集,与现有消防救援力量形成互补,确保快速到达现场控制火情。

(四)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保障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建立完善一线扑火队员岗位等级管理、职务和工资晋升、招录和退出等相关制度,制定并落实队员意外伤害保险和伤残抚恤保障标准,保持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持续稳定发展。

(五)其他保障。建立完善一线扑火队员退出制度,对符合退出条件的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员,有计划地组织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离队转岗、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