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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津市凌云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7·14”触电一般瞒报事故调...

文号:邯政复〔2021〕2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2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津市凌云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7·14”触电一般瞒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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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天津市凌云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7·14”触电一般瞒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

    

 

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请市政府对天津市凌云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7·14”触电一般瞒报事故调查有关情况进行批复的请示》(邯应急呈〔202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性质认定意见

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天津市凌云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7·14”触电事故为一般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性质的认定意见。

二、同意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责任追究、内部处理和行政处罚。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王凤祥,天津市凌云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钻井队队长,不具备电气安全操作技能,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在泥浆坑边违规带电检查污水泵电气线路,造成触电死亡,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王瑞吉,天津市凌云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在检查电气线路作业过程中没有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天津市凌云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并给予其6000元经济处罚。

2.蒋明涛,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邯郸项目部安全员,未组织或参与羊东矿84718473工作面区域治理项目应急救援演练,未组织或参与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有效的隐患排查,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并给予其5000元经济处罚。

3.柴俊峰,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邯郸项目部副经理。未组织羊东矿84718473工作面区域治理项目应急救援演练,未组织或参与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隐患排查,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并给予其5000元经济处罚。

4.董恒义,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邯郸项目部经理。未健全羊东矿84718473工作面区域治理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羊东矿84718473工作面区域治理项目应急救援演练,未组织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羊东矿84718473工作面区域治理项目有效的隐患排查,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并给予其6000元经济处罚。

5.何继刚,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84718473作面区域治理主管技术员。未督促检查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给予其记过处分,并给予其5000元经济处罚。

6.王志军,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总工程师。未对羊东矿84718473工作面区域治理项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给予其警告处分,并给予其8000元经济处罚。

(三)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1.天津市凌云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在检查电气线路作业过程中没有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和事故瞒报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该公司50万元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该公司100万元罚款。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150万元。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羊东矿84718473工作面区域治理项目应急演练,将不得分包的施工项目违规发包给天津市凌云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30万元罚款。

3.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未对羊东矿84718473工作面区域治理项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隐患,未在外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23万元罚款。

4.李林,天津市凌云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发生和事故瞒报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计11万元。

5.黄勇,时任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未有效督促检查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4.2万元。

6.董赛军,时任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矿长。对羊东矿84718473工作面区域治理项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督促检查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3.8314万元。

三、切实做好事故善后和相关整改工作。

对企业内部处理人员分别由天津市凌云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和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负责落实到位;对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到位;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由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到位。事故处理落实结果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于2021630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特此批复。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151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