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延长邯郸市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办理
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暂行)和划拨国有土地上
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
有效期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2019年5月27日印发的《邯郸市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暂行)》(邯政规〔2019〕7号)和2017年8月1日印发的《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邯政字〔2017〕35号),将分别于2021年5月27日、8月1日到期。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更好地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和服务人民群众,经市政府同意,将有效期分别延长至2023年5月27日、8月1日。
特此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