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58479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成品油市场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政办白头〔2021〕—33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4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成品油市场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打印本页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成品油市场联合执法集中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成品油市场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14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成品油市场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全市加油站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月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严厉打击扰乱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各项监管工作标准,全面提升加油站(点)整体管理水平,自即日起至820日,在全市范围开展成品油市场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清理取缔黑加油站、黑加油点和黑加油流动罐车;查找正常经营的655家加油站和379家加油网点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油品质量、证照管理、计量监管、环境卫生、税收征管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对照各项标准规范进行全面整改,提升成品油市场管理水平,推动成品油市场秩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职责分工

(一)关于黑加油站、黑加油点、黑加油流动罐车。

1.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以国、省干道沿线和偏远农村地区的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施工工地为重点,深入排查、深挖问题,按照拆除站棚、拆除加油机、挖出油罐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标准,彻底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依法打击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抗法及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侦办涉成品油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活动的刑事案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

2.清理取缔黑加油流动罐车。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相关规定,对油罐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油罐车予以清理取缔。(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关于正常经营的加油站(点)和成品油运输车辆。

1.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有关条款规定,核查加油站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查基础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核查加油站现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核查加油站操作规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核查加油站应急物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依据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1910号)精神,加强对加油网点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核查加油网点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核查加油网点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核查加油网点是否建立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台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的要求,核查加油站是否经过消防验收。(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核查加油站建筑防火是否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核查加油站消防设施是否配备并完整好用;核查加油站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核查是否存在加油站在居住场所内违法储存经营汽油问题。(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强化环保设备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和市有关文件规定,核查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装置安装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核查汽油年销量2000吨以上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装置安装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核查加油站是否安装使用地下双层储油罐。(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核查加油网点地下双层储油罐安装使用情况。依据河北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国、省干道沿线的加油网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核查储油罐是否符合防渗漏要求;对未安装使用地下双层储油罐的责令停业,限期安装到位;其他区域加油网点可采取建设防渗池的方式进行防渗改造。(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加强油品质量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条款和市有关文件规定,核查加油站(点)油品质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查是否制定完备油品进销台账;核查是否有油品出厂质量检验证明;核查是否有监管部门按监督抽查计划方案出具的成品油质量检验报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5.规范营业执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等有关条款规定,核查加油站(点)名称是否规范使用;核查加油站(点)是否超期经营;核查加油站(点)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6.整治山寨加油站(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核查加油站(点)是否存在仿冒、套用国营或其他著名成品油品牌标识的行为,清理拆除站棚上的相关标识,将站棚标识名称与其营业执照所标注名称相统一。(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7.强化加油设备计量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条款规定,核查加油站(点)在用加油机是否存在未检定或超检定周期情况;核查影响计量性能的各部位铅封是否完好、加油机防作弊功能是否启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8.严查成品油运输环节。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查成品油运输企业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核查成品油运输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核查成品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是否获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核查成品油运输车辆是否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核查成品油运输车辆是否安装并正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9.管控装卸油作业时间。根据《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加强臭氧污染精准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气领办202080)有关规定,核查加油站是否落实早7点至晚8点禁止进行装卸油作业的管控要求。(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0.落实错峰加油措施。根据《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错峰加油的通知》(邯气领办2020109)有关规定,核查加油站是否有效引导鼓励消费者晚8点至早6点错峰加油,是否制定配套优惠措施。(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1.环境卫生整治和厕所改造提升。根据《邯郸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油站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月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油组〔20211号)有关规定,以加油站(点)基础资料、现场管理、设施配备管理等环节为重点,核查加油站(点)环境卫生整治和厕所改造工作完成情况。(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2.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核查是否依照税收法规领购发票;是否按照财会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是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核查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拒开发票、以其他票据代替发票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况。(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16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此次行动,统筹协调组织各乡(镇)政府、县(市、区)有关部门协同参与,参照市成立工作专班,立足本地实际,制定详细方案,做好动员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716日—731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当地制定的详细方案,对照市制定的标准规范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边查边改,严整严改。市相关部门要下沉到县(市、区)做好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工作,形成上下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有序进行。各县(市、区)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形成自查报告,全面总结本地工作开展情况,其中包括黑加油站(点)清理取缔数量和正常经营加油站(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油品质量、证照管理、环境卫生、税收征管等各环节整治情况,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复核阶段(81日—810日)。市级成立检查组进行明察暗访,按照每个县(市、区)正常经营的加油站和加油网点总数各6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建设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自成立检查组,由一名副县级领导干部带队,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适当工作人员,结合涉及的成品油市场监管事项,按照检查标准规范制作本系统的督查统计表,对照各县(市、区)自查报告,对各县(市、区)进行复核,及时发现问题、交办问题、督促整改,确保检查工作有效开展,并形成各自复核报告,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检查组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811日—820日)。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对工作进行归纳总结,全面梳理经验做法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并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工作成效,巩固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方责任。市政府成立成品油市场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张才同志任组长,张学军同志任副组长,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建设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强化组织保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完善工作台账,收集相关影像资料,对本地所有正常经营的加油站和加油网点做到全覆盖检查、全方位整改。

(二)动员社会监督,强化监管合力。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建设、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凝聚监管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向社会公布本地投诉举报电话,结合实际制定有奖举报机制,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要制定本部门的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市委宣传部牵头,广泛宣传此次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时跟踪报道整治成果,宣传正面典型,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三)加强信息报送,严肃追责问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工作联系人,每周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联合执法开展情况和检查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周调度一次全市工作进度,形成工作专报,对思想不重视、推进力度不大、问题整改不到位、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委、市政府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成品油市场安全生产检查标准规范

2.成品油市场消防安全检查标准规范

3.成品油市场市场监管检查标准规范

4.成品油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检查标准规范

5.成品油市场交通运输检查标准规范 

6.成品油市场商务检查标准规范(加油站)

7.成品油市场商务检查标准规范(加油网点)

 

 


附件1

成品油市场安全生产检查标准规范

(牵头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 查 标 准

违规企业处理(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

基础资料

管理

1.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2.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书、操作证;4.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相关条款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改正、经济处罚、停业整顿的处理意见。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函告发证机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程序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现场管理

一、平面布置。
1.加油站安全距离不小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表4.0.4和表4.0.5的规定。
2.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3.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小于3m
二、罐区。
1.油罐要埋地设置,油罐的入孔应设操作井,油罐应有防满溢措施并设高液位报警装置。
2.油罐接合管为金属材质,应设在入孔盖上。
3.油罐通气管分别设置,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小于4m,通气管直径不小于50mm,管口设阻火器、呼吸阀。
三、加油区。
1.加油岛两端宽度不小于1.2m,加油岛端部的加油机附近设置的防撞柱(栏)高度不小于0.5m
2.加油现场(加油机)设置紧急启停开关。
3.罩棚、营业室、配电室设应急照明。
4.电缆沟、管道沟、基坑充沙填实。
四、电器和静电管理。
1.电气设备、电力线路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规定,不得随意拉设临时电气线路。
2.配电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500mm挡鼠板,窗户设防护网。
3.供配电系统的电源端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4.设备设施要接地,管道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用金属线跨接。

操作安全

1.员工工作期间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
2.卸车场地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及静电接地仪。
3.卸油接口应装设快速接头及密封盖,卸油采用密闭方式。
4.加油软管设安全拉断阀。

应急物资

1.罐区设1台不少于35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每2台加油机设不少于2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2块、沙子2m3
3.配电间或配电箱应设24k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附件2

成品油市场消防安全检查标准规范

(牵头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 查 标 准

违规企业处理(法律责任)

油品种类

加油站(点)是否违规储存经营汽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防火

与站外建筑或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表4.0.4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油罐与站房、围墙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表5.0.13

油罐设置方式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6.1.1 除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加油机的设置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6.2.1 加油机不得设置在室内。

卸油方式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6.3.1 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管道敷设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6.3.13 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

餐饮服务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5.0.10 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0.4条至第4.0.9条有关规定。

消防设施

灭火器、灭火毯、

沙子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10.1 灭火器材配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制度、员工培训情况、巡查检查、消防演练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6.1XF/T3004-20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安全操作规程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6.2XF/T3004-2020

附件3

成品油市场市场监管检查标准规范

(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违规企业处理(法律责任)

加油站

营业执照

企业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期限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类别市场主体相应法律法规等规定。

排查清理山寨加油站仿冒标识

对仿冒中石化、中石油等国营或其他著名成品油品牌标识的加油站进行全面排查

是否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中石化、中石油等国营或其他著名成品油品牌标识、主体标识、装潢或近似的标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中石化、中石油等品牌加油站,或者与中石化、中石油等品牌加油站存在特定联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成品油

质量监管

对辖区内合法加油站成品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加油站进销货台账;检查加油站是否有油品出厂质量检验证明;检查加油站是否有监管部门按监督抽查计划方案出具的成品油质量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油站

计量行为

对加油站加油机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加油机是否有计量检定证书、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加油机是否粘贴检定合格标志。
2.加油机各部位铅封是否完好(查验市、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铅封;加油机防作弊功能是否启动(联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使用POS机进行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

成品油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检查标准规范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违规企业处理(法律责任)

加油站环保设备

检查事项

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相关要求,在线监测系统对气液比的监测:超出0.91.3范围时轻度警告,若连续7d处于轻度警告状态应报警I:超出0.61.5范围时重度警告,若连续24h处于重度警告状态应报警II
报警
I统计标准:按照查询时间向前统计7天,若连续7天出现轻度警告情况,计1次报警。
报警
II统计标准:按照查询时间向前统计24小时,若连续24小时出现重度警告,计1次报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油气回收

设备

检测设备进行检查:密闭性、气液比、液阻是否达标。                                                      日常检查主要事项:是否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是否正常使用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是否建立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维护制度;是否由专人负责检查油气回收系统的工作状态;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现场检查记录、维护记录是否完善;储油库油气回收系统、油品运输油气回收系统、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是否运行正常等。

地下储油罐的检查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119号)相关规定,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加油站地下油罐由单层改造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主要检查加油站整改工作台账,包括设备和材料采购单据、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表、施工照片、相关部门验收(备案)文件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附件5

成品油市场交通运输检查标准规范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 查 标 准

违规企业处理(法律责任)

成品油运输环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成品油)运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道路危险货物(成品油)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教育和培训

道路危险货物(成品油)运输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员从业资格

道路危险货物(成品油)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用品和器材配备

道路危险货物(成品油)运输车辆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卫星定位

道路危险货物(成品油)运输企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附件6

成品油市场商务检查标准规范(加油站)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 查 标 准

违规企业处理(政策规定)

加油站综合

管理规范

基础资料管理

1.是否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是否通过年度审查。2.查验国六标准油品进销台账、检验报告等材料。

3.查验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加油站车用尿素销售台账。

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2017-25号)和《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商规字〔20201号)第八条: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警告、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整改时间不超过30日,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管理

1.查阅装卸油台账;抽查监控、核对时间;每年5月至9月,每日早7点—晚8点禁止进行装卸油作业。

2.检查错峰加油措施;每年7月至9月,晚8点至次日6点执行优惠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宣传标语和措施。

依据《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错峰加油的通知》(邯气领〔2020109号)、《邯郸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油站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月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油组〔20211号)有关规定作出警告、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的处理,拒不整改企业纳入行业管理“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进行重点监控。

设施规范

1.站棚:标注加油站名称、零售证书编号,坚固、无破损、无锈蚀、有足够照明。

2.营业室:显著位置悬挂相关经营证照;便利店货架物品整齐、卫生洁净;整体面貌保持整洁干净、有序。

3.油罐区:需设置围挡、放置警示标示;卸油口、观察口保持干净整洁。

站区环境

1.出入道路及地面:城区内、国省道、旅游沿线加油站需硬化、刷防静电地坪漆、洁净、无坑洼、标识清晰、围墙粉刷无破损、场地卫生无死角;其他区域加油站:地面硬化、洁净、无坑洼、场地卫生无死角。

2.厕所:城区内、国省道、旅游沿线加油站,设立男女独立水冲式厕所;铺设地、墙瓷砖;配备洗手盆、镜台、镜面;配备照明、供水、封闭式化粪池;屋顶封闭、无渗漏;环境卫生无死角;建立完善卫生环境管理制度;其他区域加油站,设立男女独立水冲式厕所,地面硬化、墙面粉刷;配备照明、供水、封闭式化粪池;屋顶封闭、无渗漏;通风良好,无异味。

附件7

成品油市场商务检查标准规范(加油网点)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违规企业处理(政策规定)

 

加油网点综合管理规范

基础资料管理

1.核查是否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是否通过年度审查。

2.查验国六标准油品进销台账、检验报告等材料。

3.查验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加油网点车用尿素销售台账。

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2017-25号)和《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商规字〔20201号)第八条: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警告、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整改时间不超过30日,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安全管理

核查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是否建立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台账。

依据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1910号)、《邯郸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油站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月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油组〔20211号)精神,作出警告、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拒不整改企业纳入行业管理“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进行重点监控。

 

设施规范

1.站棚:标注加油站名称、零售证书编号,坚固、无破损、锈蚀、有足够照明。

2.营业室:显著位置悬挂相关经营证照;货架物品整齐、卫生洁净;整体面貌保持整洁干净、有序。

3.油罐区:需设置围挡、放置警示标示;国省干道沿线需安装地埋式双层储油罐,其他区域可安装地埋式双层储油罐或建防渗池;卸油口、观察口保持干净整洁。

 
 
 

网点环境

1.出入道路及地面:城区内、国省道、旅游沿线加油点,需硬化、刷防静电地坪漆、洁净、无坑洼、标识清晰、围墙粉刷无破损、场地卫生无死角;其他区域加油点,地面硬化、洁净、无坑洼、场地卫生无死角。

2.厕所:城区内、国省道、旅游沿线加油点,设立男女独立水冲式厕所;铺设地、墙瓷砖;配备洗手盆、镜台、镜面;配备照明、供水、封闭式化粪池;屋顶封闭、无渗漏;环境卫生无死角;建立完善卫生环境管理制度;其他区域加油点,配备水冲式厕所,地面硬化、墙面粉刷;配备照明、供水、封闭式化粪池;屋顶封闭、无渗漏;通风良好,无异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