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63519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实施...

文号:邯政办规〔2021〕8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6日

效力状态:有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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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

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23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

改革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3号)精神,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依法治理强化监管、统筹安排补齐短板、多元共治防控风险,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严守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到2022年底,实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100%,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市域内实际处置需要。到2025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二、构建多部门协调联动立体监管机制

(一)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推进,协同发展。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危险废物治理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应监管环节工作举措,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邯郸海关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按照“谁议事、谁召集”原则,及时通报、研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协商、解决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邯郸海关、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协调合作信息共享。积极促进信息化平台互通共享,加强固体废物监管信息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共享,推进与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对接,探索与税务部门、司法机关等单位信息平台链接。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将职责范围内的涉危险废物审批监管、工作部署以及不涉密需要公开的涉危险废物问题、案件查办情况等信息及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审批、许可事项结果通报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部门。进一步拓宽部门间多层级沟通协作渠道,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逐步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全链条式监管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邯郸海关、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首办移交制度。各职责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属职责范围内监管事项要第一时间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监管事项第一时间通报;对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时间移交或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邯郸海关、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多级联动行政执法机制。推动市内跨区域、多层级联动执法,统筹市、县两级执法力量,针对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重点危险废物,在市县行政区域交界处、乡村偏远地区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转移、运输、倾倒、利用和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2022年底前,建立完善区域合作机制。重点打击跨区域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对跨区域涉危险废物重大案件,开展联合调查会商和挂牌督办;对跨区域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协同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与)

(六)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推动工作有序衔接,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对发现涉危险废物违法情节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对重大案件、重点区域案件,组织开展司法执法联动,实施专项监督,加大综合惩处力度。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市生态环境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压实网格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立“四位一体”网格化监管机制。压实属地监管责任,以县(市、区)为单位,将辖区内所有涉危险废物企业全部登记造册并动态更新。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每家企业安排1名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为网格长、1名网格监督员、1名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执法人员和1名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员,建立“四位一体”监管机制,强化网格内企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严防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充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包括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企业主体责任承诺制,压实企业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邯郸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依法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涉危险废物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时通过省固体废物信息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通过相关部门或企业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扩大社会知情权、监督权。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多措并举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一)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在线监控。按照建设规范要求,建设市级危险废物智能化环境管理平台,完善智能监控设备安装,指导推动全市所有年产生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重点环节、重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车辆识别等集成智能监控设施,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二)严格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大涉危险废物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力度,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每季度分批次对辖区内涉危险废物企业进行规范化监督检查,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经营许可证、识别标志设置等规范化管理要求和贮存、利用、处置等标准规范,不断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深挖非法转移线索,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规范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做好辖区内涉危险废物企业新旧危险废物类别代码更替衔接工作,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类别实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加强对豁免管理的经营单位监管,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规范建立接收、贮存、利用、处置管理台账,按要求执行转移联单。指导豁免管理的经营单位安装危险废物智能监控设备。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工业企业利用危险废物替代生产原料“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与)

(四)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增强产废单位鉴别主体意识,主动鉴别可能具有或不确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严格落实对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按规范程序开展鉴别,及时公开鉴别报告等资料,并对报告内容、结论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合法鉴别,严防鉴别造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等部门参与)

(五)严控危险废物超期超量贮存。无特殊原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贮存量不得超过企业经营规模的20%。超期超量库存逾期未处置完毕的,暂停企业接收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1年、贮存量超过3吨的,指导企业制定转移处置计划,明确专人跟踪盯办,安全妥善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强化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运送暂存相关要求,严格台账联单管理,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做好源头分类管控,促进规范处置。(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一)推动绿色制造促进源头减量加快推进企业绿色制造,针对全市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产废行业开展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创建,打造一批绿色制造先进典型。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参与)

(二)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企业要严格实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或者将不兼容危险废物混存混放。新建产废单位应结合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贮存场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结合危险废物贮存周期、检维修时限等,贮存场所贮存规模应至少满足15天经营要求。各县(市、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督促已建产废单位结合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周期、处理处置等情况,开展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自查自纠,对不能满足贮存需求的尽快整改到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清洁化、能源利用低碳化、资源利用循环化。指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清洁能源和原料,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工业技术。2022年底前,所有年产生危险废物量100吨及以上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按要求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四)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从严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行为。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环评文件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属性、贮存设施及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阐述不清的、无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方案、无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不予批准。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环节监管

(一)开展社会源有害垃圾集中收集。构建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体系,广泛动员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统筹规划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注重典型引路、正面引导,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城管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试点建设。围绕服务工业园区内及周边区域年产生危险废物不超过3吨的工业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废总量小的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服务,破解危险废物收集难、处置成本高的痛点,降低企业处置成本。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进一步细化行业分工,提升园区危险废物管理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实现对园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台账管理-集中收集-规范贮存-安全转移-资源利用”的全流程管理,全面解决零星危险废物收集转移难、管理风险高的问题。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格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转移联单管理,督导企业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相关信息,并签字确认。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及时向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通知产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白名单”制度,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禁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推动转移运输规范化和便捷化。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进一步完善“点对点”的常备固定通行路线,避开人流集中区域,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一)实现市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严格落实省“十四五”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规划要求,以产生、处置量总体匹配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统筹调控作用,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积极推动处置单位技改提升,提档升级,增强防范环境风险能力,促进环境治理产业有序发展。2022年底前,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市域内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每个乡镇建立1个医疗废物周转站,负责收集暂存辖区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行政区域较大的县(市、区)建立1个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周转中心,负责收集暂存乡镇卫生院产生的医疗废物。积极推进以焚烧工艺处置为主、消毒工艺处置为补充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建设,支持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升级改造,督导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在边远乡村,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现医疗废物就地处置。20226月底前,各县(市、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全市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满足市域需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政策支持

(一)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整合现有资源,做大做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支持生产者责任延伸,引导生产企业利用销售网络和渠道回收其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危险废物,实现危险废物再生利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引导资金、技术、土地、人才等市场要素合理流动配置,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专业化。结合我市产业布局,支持钢铁、金属表面处理等产业集中区域,配套建设特色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促进区域产业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专业化运营能力,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管理经验,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努力打造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细分行业内部分工,按照综合利用、焚烧处置、协同处置、填埋处置梯次推进原则,合理核定各类设施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类别,严格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以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为重点,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危险废物利用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环境管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鼓励有关单位申报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相关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危险废物市场收费制度。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认真执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将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精准落实环保税免征政策。积极推行网上办税,对环保税优惠事项取消备案资料报送,实行留存备查。强化税收征管协同共治,建立健全部门长效协作机制,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资源综合利用、违法处罚等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共享,提升税源管理水平。依据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精准落实环保税免征政策;对未合规贮存、处置的危险废物,按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围绕规划布局保障土地供给。衔接省统筹规划的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基地建设布局,指导县(市、区)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将相关项目用地统筹纳入规划。加强要素保障,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指导县(市、区)做好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九、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科技研发和先进成果转化

(一)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部署,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相关科研活动。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广先进技术成果。组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难题集中攻关,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体系,充分借助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高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常态化保障能力

(一)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制定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启动程序,明确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小区(村庄)涉疫情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按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的收集、贮存规范要求,建立医疗废物应急运输、处置梯队,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力有序开展。加强应急演练,强化部门、企业间协调联动,熟悉应急程序,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2021年底前,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按照医疗废物处置规范,进一步改造进料口,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明确应急状态管理流程和规则,完善相关设施,健全安全体系,组织开展分类收集、消毒包装、上料投料、卫生防疫等应急演练。动态跟踪应急单位运营情况,督导企业落实人力、技术、运输、物资以及人员卫生防护等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应急保障设施储备。鼓励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购置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施跨区域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增强应急保障机动性、灵活性。探索建立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保障中心,依托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移动医疗废物应急设施保障中心,平时储存、战时应急。(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有效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一)持续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将危险废物排查整治纳入常态化监管执法中,以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规范化管理等为基本依据,综合企业生产规模、工艺路线、原辅材料、用电量、管理计划等因素,客观分析研判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情况,提高重大风险隐患发现能力,切实把问题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企业非法倾倒处置等违法行为。把群众举报线索作为排查整治工作重点,专班专案盯办核查,采取明察暗访、持续跟踪等措施,核清事实,查实疑点,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强化挂账督办机制,定期跟踪调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隐患整改进度,整改一项,销号一项,严防重查处、轻整改,重排查、轻督导问题发生,做到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危险废物纳入日常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执法”等方式,开展常态化执法监管,提级查办实名投诉举报案件。完善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打重罚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突出无证经营、偷排偷放、非法转运、跨区域倾倒等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将企业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管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邯郸),强化联合惩戒;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危险废物应急管控。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督促指导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五)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落实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等管理制度,推动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聚焦重点行业,研究行业原辅材料、工艺技术、生产规模等与危险废物产生量内在逻辑关系,为日常监管提供基础支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健全市、县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力量,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编办等部门参与)

(二)培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条件较好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组建危险废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危险废物事件环境影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对涉危险废物企业管理人员、危险废物执法监管人员开展现场培训指导。(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加强对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参与)

(二)加大督查力度。强化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对于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涉及危险废物问题,明确专人负责,强化整改举措,及时验收销号。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县(市、区)和单位,开展专项督查,推动问题整改。对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单位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加大典型违法案例曝光力度,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开设危险废物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实施重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解读链接:关于《邯郸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