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01912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邯政办规〔2023〕1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3日

效力状态:有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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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2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第四条  市、县和乡镇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日常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宣传,在暴雨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和互救。

教育部门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组织开展暴雨灾害防御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学生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适时增加会商频次,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

第九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气象业务规范执行。

第十条  各媒体单位根据暴雨预警级别,按照下列规定传播预警信息:

(一)蓝色和黄色预警: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通过应急广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二)橙色和红色预警: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和通信运营商,通过应急广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网络推送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第十一条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利用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人员,迅速组织群众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联络人员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暴雨灾害应急响应按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响应等级。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发布的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应急响应启动级别。

第十四条  Ⅳ级应急响应。

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协调高速公路交警加强对高速公路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公安应急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预警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建设部门加强对在建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危房的安全管理,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房屋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排查,告知城镇危房属地政府对危旧房屋进行封堵、整治。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做好城市公共交通防汛准备。

城管执法部门督导市政排水防汛设施所属部门做好市政管网清淤工作,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充分利用数字监控平台,做好城区路段积水情况巡查和信息搜集上报工作。

水利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强水旱灾害防御值守;重点监视山洪灾害易发区雨情变化,及时发布预警。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指导城市地下商超储备防汛排涝物资,做好人员疏散准备。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应急值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准备;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国防动员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督促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通信主管部门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保障通信畅通。

邯郸机场负责向进出港航班通报暴雨预警信息。

邯郸军分区做好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准备。

第十五条  Ⅲ级应急响应。

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教育部门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25厘米的路段,组织人员疏导交通,提示机动车驾驶员慢速行驶,积水深度超过35厘米时实施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疏导车辆绕行积水路段,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协调高速公路交警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巡查。

民政部门对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先行救助”原则,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或特困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范围。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巡查和预警工作,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建设部门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准备,暂停户外作业。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危房的安全管理,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房屋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排查,告知城镇危房属地政府对危旧房屋进行封堵、整治。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做好城市公共交通防涝排涝等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督导市政排水防汛设施所属部门充分利用数字监控平台,做好城区路段积水情况巡查和情况搜集上报工作;负责城市立交桥下市政道路及其排水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水利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强水旱灾害防御会商研判,指导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巡堤查险;重点监视山洪灾害易发区雨情变化,适时发布预警。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户抢收成熟作物,抢排田间积水,鱼池水位较高的适当排水。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督促城市地下商超进入应急状态。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暴雨灾害的应急救援、物资调配,协调暴雨重大气象灾害灾区救灾工作,督促企业对尾矿库等场所进行巡视排查。

国防动员部门组织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定时巡查,督促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器材准备到位。

通信主管部门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密切关注路轨安全,监视列车运行。

邯郸机场加强对进出港航班运行的监控。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应急准备。

武警部队加强执勤目标警戒,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

邯郸军分区做好人员收拢准备,清点装备物资器材,并将信息通报任务部队。

第十六条  Ⅱ级应急响应。

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内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随时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35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和人员通行;协调高速公路交警及时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及时疏散参与群众。

民政部门对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先行救助”原则,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或特困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范围。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密巡查监测频次,全面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调整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并采取相应措施。

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在所负责的城市基础设施、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危房的安全管理,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房屋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排查,告知城镇危房属地政府对危旧房屋进行封堵、整治。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做好受灾严重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乘客疏散、封站调停、线路停运等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督导市政排水防汛设施所属部门对其管理的城市道路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充分利用数字监控平台,做好城区路段积水情况巡查和信息搜集上报工作。

水利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督促水库、河道、闸涵管理单位加强巡查,重点监视病险水库、险工险段等关键部位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雨情变化,及时发布预警;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发现险情,第一时间应急处置。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对畜禽圈舍、设施农业棚室进行苫盖加固。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指导城市地下商超做好防汛排涝,受灾严重区域立即停止营业并疏散人员。

卫生健康部门检查药品储备情况,及时补充药品储备;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暴雨灾害的应急救援、物资调配,协调暴雨重大气象灾害灾区救灾工作;督促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等企业视情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他行业视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国防动员部门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督促使用单位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通信主管部门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增加巡查力量,加强隧道口、长大路堑、路堤、桥头、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检查监控,提前部署抢险准备和险情排查。

邯郸机场及时调整或取消航班,做好滞留旅客安置准备。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武警部队加强执勤目标警戒,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

邯郸军分区组织部分民兵24小时备勤,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第十七条  Ⅰ级应急响应。

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内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民政部门对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先行救助”原则,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或特困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范围。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加密会商、巡查频次,发现临灾征兆及时上报。

建设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危房的安全管理,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房屋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排查,告知城镇危房属地政府对危旧房屋进行封堵、整治。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工作,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做好城市公共交通乘客疏散、封站调停、全线停运等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督导市政排水防汛设施所属部门对其管理的城市道路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警戒组织内涝严重区域排涝;充分利用数字监控平台,做好城区路段积水情况巡查和情况搜集上报工作。

水利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及时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况,重点监视山洪灾害易发区雨情变化,及时发布预警;及时开展水利工程调度,发现险情,第一时间应急处置,及时派专家提供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配合做好水利工程抢险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指导城市地下商超做好防汛排涝、全面停业和疏散人员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检查药品储备情况,及时补充药品储备;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暴雨灾害的应急救援、物资调配,协调暴雨重大气象灾害灾区救灾工作,组织应急避难场所权属单位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督促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等企业立即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他行业视情停产。

国防动员部门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通信主管部门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运行安全。

邯郸机场根据险情组织运行调整、做好滞留旅客安置,并根据需要配合开展抢险救灾运输。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工作。

武警部队加强执勤目标警戒,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

邯郸军分区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根据需要协调任务部队支援。

第十八条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严防暴雨灾害,遇有险情,立即停工停产并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第十九条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当地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做好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暴雨动态,避免到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处理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本级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服从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邯郸市关于落实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89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邯郸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