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5-03756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名称:邯郸市林业局监管清单

文号:无

主题分类:林业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4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林业局监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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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名称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
监管方式
监管措施
监管程序
处理方法
一、对属地管理的林业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依法从事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以自查、互查、或抽查方式进行1次。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不当的:
   (七)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机构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二)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三)受查单位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四)因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的,调查结果应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的;
   (二)越权实拖行政行为的;
   (三)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五)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六)其他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监管名称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
监管方式
监管措施
监管程序
处理方法
二、使用林地监督检查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三)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其他有关事项。
 
(一)专项检查:以县级林业部门为主,利用国家、省林业局每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二)日常监督检查:以县林业部门为主,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旋,及时予以处理。
 
(一)二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二)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恹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监管名称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
监管方式
监管措施
监管程序
处理方法
三、对森林防火的监督检查
 
 
依法行使森林消防预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行使森林消防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消防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森林消防管护力量是否到位;
   (三)森林消防队伍是否按要求组建;
   (四)森林消防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对森林消防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每年至少检查或抽查1次以上。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消防预防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一)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消防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消防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森林消防主要责任人,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向省林业厅汇报整改工作情况;
   (四)核减相关考核工作中有关森林消防部分的考核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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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
监管方式
监管措施
监管程序
处理方法
四、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果品生产单位和个人
 
果品生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北省果树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果品安全舆情处置办法(试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组织开展果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1、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负责。
2、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3、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果品,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一)风险监测1、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2、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3、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4、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5、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二)监督抽查
1、抽样人员(不得不少于两名)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2、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并检查。、3、检测机构检测与判定4、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5、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面申请复检
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森林消防主要责任人,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向省林业厅汇报整改工作情况;
   (四)核减相关考核工作中有关森林消防部分的考核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管名称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
监管方式
监管措施
监管程序
处理方法
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监督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
 
(一)是否按申报书或合同书计划实施;
(二)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二)对到期的项目进行验收
林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林业科技项目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等有关文件和科技合同书、项目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科技项目资金和未按项目要求实施等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取消项目资格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检查或抽查1次。(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科技项目检查(或实验)资料和文件材料,并对实施基地(现场)开展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科技项目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科技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告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根据绩效评价与监管结果,对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的、支出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