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05084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名称:邯郸市林业局责任清单

文号:无

主题分类:林业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2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林业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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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要职责

                                                部门名称:邯郸市林业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荒漠化防治和林业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荒漠化防治、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发展以及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指导实施。

森林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拟订全市林业生态建设及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森林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负责林业信息统计。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指导全市林业宣传、生态文明及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办公室

 

 

 

 

2

 

 

 

 

 

 

 

 

2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邯郸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承担全市造林、营林管理工作。

 

造林绿化管理处(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市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林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林木种苗管理站)

 

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造林绿化管理处(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

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碳汇林及生物质能源林的培育。

监督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

负责制定紫山景区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督导相关县(市、区)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紫山景区管理处

邯编办〔2014〕120号

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部门绿化。

农村绿化管理处

 

 

承担邯郸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3

 

 

 

 

  

 

3

 

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工作。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报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监督林木种子凭证生产经营和野生动植物凭证猎捕采集、驯养繁殖;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县(市、区)政府组织完成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

 

 

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报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森林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指导监督县(市、区)开展林业行政许可工作。

 

监督全市林木及其种子凭证采伐、运输、生产、经营、加工的实施。

 

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凭证猎捕采集、驯养繁殖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

  森林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负责承办本部门授权的行政许可及相关服务事项。

 

承担林权管理工作。

 

负责调运森林植物检疫。

森林病虫害防治站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218号

4

 

 

 

 

 

 

 

 

 

 

 

 

 

 

 

 

 

 

 

 

 

 

 

 

4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及荒漠化防治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湿地和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 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指导全市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

造林绿化管理处(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森林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指导林业苗圃建设和管理。

林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林木种苗管理站)

 

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管理监督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

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及其合理利用工作

森林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指导监督荒漠化防治工作。

造林绿化管理处(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5

 

 

 

 

 

 

 

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

 

 

 

森林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组织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指导实施。

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

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工作。

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仲裁。

负责全市退耕还林工程的规划、计划、造林。

管护检查验收。

退耕还林工程办公室

邯编办字

 〔2008〕41号

负责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监督落实。

退耕还林工程办公室

6

指导监督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工作,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

森林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拟订全市林业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果桑花卉与科学技术管理处(林业产业处)

组织申报并初审林业产业及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

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工作。

 

 

 

 

 

 

 

 

 

 

 

 

 

 

7

 

 

 

 

 

 

 

 

 

 

 

 

 

 

 

 

 

 

 

 

 

 

 

 

 

 

 

 

7

 

承担邯郸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查处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及邯郸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令。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特大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

督促查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

指导全市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

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消防和消防队员管理工作。

邯郸市森林消防大队

邯编办字〔2011〕113号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

森林病虫害防治站(森林植物检疫站)

 

负责森林公安队伍建设与管理。

邯郸市森林公安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事治安案件。

邯郸市森林公安局(林业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邯郸市森林公安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全市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非法征占用林地、森林病虫害及有害生物蔓延、森林火灾等重大特大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

邯郸市森林公安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指导全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邯郸市森林公安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

承担全市林业普法教育工作。

 

森林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承担林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听证相关工作。

 

8

负责全市果品、蚕桑、花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果品、蚕桑、花卉结构调整、品种改良、基地建设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果品质量安全,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

承担全市果品、蚕桑、花卉行业的管理工作。

果桑花卉与科学技术管理处(林业产业处)

 

 

组织实施果品、蚕桑、花卉结构调整、品种改良、基地建设和标准化生产工作。

承担全市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果品质量安全标准、果品产地环境和生产投入品监管、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审核。

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

 

 

 

 

 

 

 

 

 

 

 

9

 

 

 

 

 

 

 

 

9

 

 

 

 

 

 

 

 

 

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市级林业资金,指导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申报重点林业产业及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组织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森林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负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

监督指导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

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负责全市林业技术推广工作。

林业技术推广站

邯编办字〔2008〕11号

负责组织开展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果桑花卉与科学技术管理处(林业产业处)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林业技术推广站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国外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

果桑花卉与科学技术管理处(林业产业处)

承担林业标准化工作。

果桑花卉与

科学技术管理处(林业产业处)

统筹管理全市林业系统重大专项奖励申报推荐工作。

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

10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担林业信访工作。

办公室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邯郸市林业局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1

食品安全监管

 

市食药监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含初级水产品)、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邯郸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171号)、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邯食安委〔2012〕3号)、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暂行)〉的通知》(邯食安委〔2012〕1号)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场内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的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农业部门依法对蔬菜种植环节相关责任人(单位)进行查处,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市农牧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和初级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

负责果品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对果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管和产地环境评价,负责果品生产投入品使用、基地建设、生产管理、质量监督检验等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果品无公害生产基地认定、无公害果品认证、无公害果品采前检测、无公害果品标识发放等管理工作,把好果品生产关;依法实施对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河北省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年经营利用限额;参与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监管工作;查处市场外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负责果品药物残留检测及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1

食品安全监管

 

市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卫生部门应当尽快制定、修订。负责食品安全事项医疗救治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

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邯郸检验检疫局

负责对进出口食品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进口食品质量风险管理、检验检疫、质量安全监控、打击非法进口等制度,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负责对列入进出境检验检疫目录内的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的检疫;建立健全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的标准和要求,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卫生注册、登记。

1

食品安全监管

 

市商务局

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市城管局

负责对食品摊点进行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摆设食品摊点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摊点的治理;负责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购站,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回收、运输、集中处置单位许可或备案办法,全面规范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惩违法搜集运转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台帐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等制度,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煎炸废油直接排放到雨水、污水管道或交由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处理;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粮食

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存量及原粮卫生实施监管;负责粮食储存安全管理和行业指导;加强粮食质检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市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

市财政局

 

为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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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

 

 

 

 

 

 

 

 

 

 

 

 

 

 

 

 

 

 

 

 

市委政法委

监督、检查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其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推动食品安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协调解决有争议的食品安全重大、疑难案件。

市发改委

宏观调控全市食品行业发展,培育重大支撑和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配合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全面贯彻2011年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导食品产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加快发展。

市教育局

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知识;督导、检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市教育局

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围饮食摊点的管理;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按规定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科技局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食品行业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推广食品新产品,研究创新食品检测方法,打击假冒食品专利行为。

市工信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工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食品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食品工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布局意见等;指导食品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和食品工业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工作;牵头组织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市监察局

负责对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会同有关部

门调查处理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

负责食品行业点源污染防治和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重点区域、流域面源污染控制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台帐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等制度;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煎炸废油直接排放到雨水、污水管道或交由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处理。

市供销社

负责指导本系统贸易批发市场建设,对本系统商场、旅游、饮食等服务业的管理规划,对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

市供销社

法,食盐专营、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对全市食盐及制品质量检测和管理,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依法打击私盐违法活动。

市宗教局

负责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及《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健全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机制,完善清真监制、准入机制,健全生产、加工、制作、储运和销售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的数据库;依法审查生产经营者的清真经营资格;严格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行政许可;严厉打击“清真不真”、假冒清真行为。

市政府新闻办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食品安全的舆论宣传和报道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导向;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宣传食品安全工作成效、做法;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

1

食品安全监管

件及时、客观曝光,开展舆论监督;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宣传口径,开展新闻发布活动;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客观、正面、及时报道。

 

 

石家庄海关驻邯办事处

严格执行国家对农产品、食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进出境食品的监管工作,严格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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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

 

 

 

 

 

 

 

 

 

 

 

市林业局

主管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

号) 3、《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某林业局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其它产品的,如果是水生野生动物,应当移交农业局处理;如果发现的地点是在集贸市场内,应移交当地工商部门处理;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其它情况下,应由林业局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市农业局

主管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

对进入集贸市场内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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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

 

 

 

 

 

 

 

 

 

 

 

 

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全市的殡葬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案例1:某日,接群众举报,A镇B村有一村民

在林地新修一空穴,面积很大,要求查处。第二天,市、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与乡镇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查看,发现情况属实,该空穴为双穴,占地面积20平方米左右,未安葬,工作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据初步调查,该地为林地。

市林业局

依法对申请建设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公墓所需占用林地,予以审核审批。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理的,进行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相关部门职责边界,将此案件移交国土和林业部门,按照土地、林地管理相关法规进行了拆除。 案例2:

某日,市殡葬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位于陵园路的某家丧葬用品店陈列着纸扎的房子、手机等迷信用品,立即将此情况告知市工

 

商局,会同工商局对该店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案例3:某县李某母亲病逝,李某违反火规定,将母亲遗体偷葬于田地内。市民政局接到举报电话后,进行了实地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并进行了拍照取证,责令某县民政局处理,民政局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了说服教育,李某拒不改正,某县民政局作出强制火化的行政决定,向

市国土    局

 

 

依法对公墓等殡葬配套设施用地进行审批,并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

办理丧事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殡葬管理

 

市法院

违反火葬规定的,如需强制火葬或者平坟,具体实施将不再是行政部门,而是由民政部门申请法院执行。

 

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火化申请,县人民法院向县民政局下发了授权委托书,县民政局根据委托书执行了强制火化。案例4:丛台区三陵乡王某母亲去

世,其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接到举报后,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单位:邯郸市林业局

 

(一)对属地管理的林业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6;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以自查、互查、或抽查方式进行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不当的:

   (七)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监督检查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被检查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监督机构报告执行结果。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机构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二)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三)受查单位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四)因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的,调查结果应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的;

   (二)越权实拖行政行为的;

   (三)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五)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六)其他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使用林地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三)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其他有关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以县级林业部门为主,利用国家、省林业局每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二)日常监督检查:以县林业部门为主,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二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各林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避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耪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旋,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恹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三)对森林防火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消防预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消防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消防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森林消防管护力量是否到位;

   (三)森林消防队伍是否按要求组建;

   (四)森林消防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森林消防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每年至少检查或抽查1次以上。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消防预防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消防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消防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要求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的;

   (二)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的;

   (三)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

   (四)未按《河北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冀林公字〔2006〕26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责任的;

   (五)1个月内被国家林火监测卫星发现异常热点15个以上的;

   (六)工作中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森林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七)国家、省或市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的。

    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森林消防主要责任人,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向省林业厅汇报整改工作情况;

   (四)核减相关考核工作中有关森林消防部分的考核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森林火灾扑救的监督检查

 

    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扑救森林火灾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指导、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消防扑救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消防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消防扑救物资储备是否到位;

   (二)森林消防扑救演练是否经常开展;

   (三)森林消防扑救响应是否按要求组织;

   (四)森林消防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五)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是否及时到位;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森林消防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消防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县级人民政府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消防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消防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 年森林火灾受害率1‰以上或年发生率25次/10万公顷以上的;

   (二)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森林火灾的;

   (三)因森林火灾死亡3人(或扑火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10人(或扑火人员重伤3人)以上的;

   (四)发生持续燃烧时间48小时以上森林火灾的;

   (五)工作中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森林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六)国家、省、市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的。

    追究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森林消防主要责任人,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向省林业厅汇报整改工作情况;

   (四)核减相关考核工作中有关森林消防部分的考核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果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规范果品生产经营行为,促进果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果品生产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果品生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北省果树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果品安全舆情处置办法(试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组织开展果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负责。

2、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3、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果品,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风险监测

检测机构根据年度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2、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3、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4、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5、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检测完成后,承担果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通报。同时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果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二)监督抽查

1、抽样人员(不得不少于两名)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确认后现场封样。

2、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3、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制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4、检测结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由抽查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5、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复检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果品,应当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六)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监督管理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促进项目科学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申报书或合同书计划实施;

(二)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农〔2011〕3号)和《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冀财农〔2014〕247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组织全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包括项目自评和管理工作评价两方面: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包括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实施效果五个方面15项指标市级管理工作评价参考指标包括绩效自评开展信息宣传两个方面指标

(二)对到期的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合同书或申报书开展项目验收,包括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和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等。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查总结后,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再逐级上报,经省专家组现场查验、会议评审后,出具验收意见,由省级批复验收。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检查或抽查1次。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科技项目检查(或实验)资料和文件材料,并对实施基地(现场)开展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科技项目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科技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告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林业科技项目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等有关文件和科技合同书、项目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科技项目资金和未按项目要求实施等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取消项目资格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绩效评价与监管结果,对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的、支出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