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22502

发布机构:邯郸市林业局

名称:邯郸市林业局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文号:无

主题分类:林业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2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林业局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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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林业局办公室

关于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2019年8月30日

 

为促进我局依法行政,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了《邯郸市林业局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林业局

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增强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规范合法性审查行为,提高执法监督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法制审核人员是指邯郸市林业局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按照不少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

(二)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法制工作;

(三)符合“高素质、高学历、低年龄”要求;

(四)法制审核人员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具备的基础业务内容包括:

法学基础知识以及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公共法律知识;

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合法性审查;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适当性审查;

(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及备案管理;

(三)行政复议、诉讼等程序合法性审查;

(四)拟定本单位法制审核相关普法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林业相关法律咨询。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森林资源与自然保护地管理处负责对本单位法制审核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