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09936
发布机构:市民族宗教局
名称: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18年版)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30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
政
权
力
清
单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
一、各类行政权力(10项)
1、行政许可5项; 2、行政处罚2项;
3、行政强制 项;、 4、行政征收 项;
5、行政给付 项; 6、行政裁决 项;
7、行政确认 项; 8、行政奖励 项;
9、行政监督 1项; 10、其它 2项。
二、部门行政权力交叉分散事项(0项)
三、本部门此次取消、下放事项(0项)
四、本部门此次流程及证明材料精简事项(2项)
1、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的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改为25个工作日;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同意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改为15个工作日。
五、流程图
六、监督管理制度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
2018年7月26日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
11130400784088716F-XK-001-0000 |
筹备设立或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及设立寺观教堂的初审 |
市民族 宗教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 |
宗教团体 |
25个工作日 |
否 |
时间缩短 |
行政许可 |
11130400784088716F-XK-002-0000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同意 |
市民族 宗教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文件) |
宗教活动场所 |
15个工作日 |
否 |
时间缩短 |
行政许可 |
11130400784088716F-XK-003-0000 |
举办跨设区的市、县(市)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市民族 宗教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
15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1130400784088716F-XK-004-0000 |
市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市民族 宗教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七条第一款《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
宗教团体 |
15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1130400784088716F-XK-005-0000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审批 |
市民族宗教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十八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
宗教团体 |
20日 |
否 |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3101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
市民族宗教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
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按法定日期规定 |
否 |
|
行政处罚 |
13102 |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市民族宗教局 |
政法处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及个人 |
按法定日期规定 |
否 |
|
行政权 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 监督 |
13801 |
行政复议 |
市民族宗教局 |
政法处 |
《行政复议法》 |
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其他类 |
13901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
市民族宗教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0项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
20日 |
否 |
|
其他类 |
13902 |
市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
市民族宗教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69项 |
宗教团体 |
20日 |
否 |
|
本部门此次流程及证明材料精简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精简后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实施对象 |
备注 |
1 |
筹备设立或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及设立寺观教堂的初审 |
无 |
|
市民宗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 |
宗教团体 |
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改为25个工作日 |
2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同意 |
无 |
|
市民宗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文件) |
宗教活动场所 |
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改为15个工作日 |
统计(必填):此次共涉及精简流程事项 2 项,共精简了 2 个环节;涉及精简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事项 0项,共精简了 0 件材料;同时涉及精简流程及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事项 0 项。
备注:应在备注中备注清楚精简的为流程还是证明材料,先逐项列举精简的流程事项,在逐项列举精简的证明材料事项。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民族宗教行政审批事项的处室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审批程序是否正确;
(二)审批内容、审批时限、审批依据、审批结果是否准确;
(三)归档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
(二)有变更的项目须通过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变更;
(三)涉及场所方面的项目需要实地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从项目接收后开始,进行逐个复核,层层把关;
(二)对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
(三)出现的问题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审批实行行政问责制。行政审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和承诺时间。审批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影响行政审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
任
清
单
部门职责登记表 2018年7月26日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市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
|
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民族宗教管理方面的实施意见。 |
|||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研。 |
|||
提出民族宗教工作建议。 |
|||
2 |
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
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
|
指导相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 |
|||
3 |
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
负责拟订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
|
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
|||
4 |
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
负责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 |
|
负责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
|||
组织推荐受国务院和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模范集体和个人。 |
|||
召开邯郸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评选受市政府表彰模范集体和个人。 |
|
||
培树典型,对近年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事迹进行推广。 |
|||
5 |
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民族稳定工作。 |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的教育宣传。 |
|
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
负责民族成份的更改和认定。 |
|||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加强城市社区民族工作,搞好宣传教育活动。 |
|||
协助各县(区、市)政府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问题,维护我市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
|||
参与协调民族关系稳定工作,积极引导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
|||
6 |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
开展民族乡村情况调查研究。 |
|
参与拟订民族乡、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
7 |
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民族乡、村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协作等有关工作。 |
开展少数民族基本情况统计工作和分析,提供决策依据。 |
|
争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等民族专项资金,支持民族乡村发展。 |
|||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科技、文化下乡活动的开展。 |
|||
8 |
负责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 |
做好少数民族古籍调研工作。 |
|
协助文化部门做好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等有关工作。 |
|||
9 |
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领域对外和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
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领域对外和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 |
|
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
|||
10 |
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
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少数民族优秀干部人才,提出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
|
举办全市民族干部培训班、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培训班、召开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座谈会。 |
|||
11 |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对五大宗教的事务实施管理。 |
|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
|||
维护宗教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
|||
对宗教方面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
|||
12 |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 |
|
指导、支持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市级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宗教团体做好换届工作。 |
|
||
协助宗教团体办理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
|||
13 |
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
积极引导、促进全市五大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 |
|
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
|||
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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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五大宗教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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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指导县(市)区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稳定的问题。 |
指导各县(市)区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
|
指导、推动宗教界反对邪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取缔邪教的工作。 |
|
||
16 |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办理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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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