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2501
发布机构:市民族宗教局
名称: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利清单(2019年)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7日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
政
权
力
清
单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
一、各类行政权力(10项)
1、行政许可6项; 2、行政处罚2项;
3、行政强制 项; 4、行政征收 项;
5、行政给付 项; 6、行政裁决 项;
7、行政确认 项; 8、行政奖励 项;
9、行政监督1项; 10、其它 1项。
二、部门行政权力交叉分散事项(0项)
三、本部门此次取消、下放事项(0项)
四、本部门此次流程及证明材料精简事项(2项)
1、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的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改为25个工作日;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同意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改为15个工作日。
五、监督管理制度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 许可 |
11130400784088716F-XK-001-0000 |
筹备设立或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的审批及设立寺观教堂的初审 |
市民族 宗教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 |
宗教团体 |
25个工作日 |
否 |
时间缩短 |
行政 许可 |
11130400784088716F-XK-002-0000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同意 |
市民族 宗教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文件) |
宗教活动场所 |
15个工作日 |
否 |
时间缩短 |
行政 许可 |
11130400784088716F-XK-003-0000 |
举办跨设区的市、县(市)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市民族 宗教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
15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 许可 |
11130400784088716F-XK-004-0000 |
全市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市民族 宗教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七条第一款《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
宗教团体 |
15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 许可 |
11130400784088716F-XK-005-0000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审批 |
市民族 宗教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十八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
宗教团体 |
20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 许可 |
11130400784088716F-XK-006-0000 |
全市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
市民族 宗教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国家宗教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
20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3101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
市民族宗教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
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按法定日期规定 |
否 |
|
行政处罚 |
13102 |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市民族宗教局 |
政法处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及个人 |
按法定日期规定 |
否 |
|
行政权 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 监督 |
13801 |
行政复议 |
市民族宗教局 |
政法处 |
《行政复议法》 |
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其他类 |
13902 |
全市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
市民族宗教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69项 |
宗教团体 |
20日 |
否 |
|
本部门此次流程及证明材料精简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精简后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实施对象 |
备注 |
1 |
筹备设立或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及设立寺观教堂的初审 |
无 |
|
市民宗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 |
宗教团体 |
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改为25个工作日 |
2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同意 |
无 |
|
市民宗局 |
政法处、 宗教处、 民族处 |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文件) |
宗教活动场所 |
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改为15个工作日 |
统计(必填):此次共涉及精简流程事项 2 项,共精简了 2 个环节;涉及精简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事项 0项,共精简了 0 件材料;同时涉及精简流程及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事项 0 项。
备注:应在备注中备注清楚精简的为流程还是证明材料,先逐项列举精简的流程事项,在逐项列举精简的证明材料事项。
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民族宗教行政审批事项的处室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审批程序是否正确;
(二)审批内容、审批时限、审批依据、审批结果是否准确;
(三)归档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
(二)有变更的项目须通过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变更;
(三)涉及场所方面的项目需要实地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从项目接收后开始,进行逐个复核,层层把关;
(二)对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
(三)出现的问题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审批实行行政问责制。行政审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和承诺时间。审批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影响行政审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