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0-46500

发布机构:邯郸市民政局

名称:对政协邯郸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56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无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9日

效力状态

对政协邯郸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56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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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

               提案字〔2020〕第15

 

对政协邯郸市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456号提案的答复

 

张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农村养老问题和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剧,到2019底,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175.3万,占总人口18.4%。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留守现象更加突出,其中高龄、失能和患病老年人面临的照料护理等困难更加严重。截至目前,全市养老机构169家,共有床位17509张,入住老年人8000余人。农村幸福院3900多家,服务覆盖75%以上的行政村。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探索创新新型农村幸福院2.0版。探索新型农村幸福院,一般利用现有精品农村幸福院改造提升,有条件的可以新建,新建的一般要选择交通干线沿线村或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扶贫移地搬迁村。建设规模使用面积300平米以上。也可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新型农村幸福院与集体资产建设的享有相同优惠政策。幸福院要配建相应的消防设施,符合养老机构消防规范要求。

  (二)加大财政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力度。20205月,印发了《邯郸市民政局 邯郸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邯民〔202039号),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护理)补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补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养老护理人员一次性补贴和星级养老机构奖补、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补贴等。

   (三)扎实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广泛推行多种适合我市实际的“医养结合”的模式,其中包括探索推进养老机构依托公立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街道(镇)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养结合为老服务工作。鼓励城乡医疗机构、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分支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共建,让城乡老年人得到更好医疗养老的服务。

   三、下一步工作

(一)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制定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激活公共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二)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提升改造。按照《民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提升改造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结合市委、市政府2020年民心工程,年底前全市建成18个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养护院,基本满足县域内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料需求。2021年底前,完成敬老院改造提升任务。引导乡镇敬老院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推广县域“1+N”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联合体建设,暂不具备独立登记的机构可作为分院,由具备法人的供养服务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三)加快农村互助幸福院提质增效。新型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模式,要与当地实际相结合,确保政府帮得起、老人住得起,具有可持续发展前景。建议重点探索将农村幸福院委托品牌企业或星级养老机构进行规模化、连锁化运营管理(委托管理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品牌企业和星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优势;鼓励将农村幸福院按照综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实施非营利性登记,由村(居)自主管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自主管理运营模式),满足本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四)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支持政策。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和审批涉及中介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优惠政策。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

 

 

 

 

 

邯郸市民政局

2020429

 

 

领导签发:岳芝国

联系人及电话:刘庆林  3128671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