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申请须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市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邯郸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联通北路1号西办公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邮政编码:056000
           联系电话:3112320
           传真号码:3112320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邯郸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方式有: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政府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线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邯郸市人民政府官网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s://www.hd.gov.cn/hdzfxxgk/ysqgk/向本机关提交公开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进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1.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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