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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劳务派遣监管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9-08

    一、起草背景及原因  

  )我市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情况。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我局启动了对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进行行政许可工作,2017年4月因机构改革,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移交市行政审批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仍由我局负责。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市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有501家(市本级92家),其中外埠在我市设立分公司8家。市本级使用劳务派遣员工35161人,全市使用劳务派遣员工48149人,全市派遣至事业单位14201人(县派遣人数为2585人)。 

  (二)当前我市的监管措施。 

  目前,各级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一是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对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进行上年度经营情况核验。二是依据《邯郸市规范劳务派遣十条措施》(邯规准字〔201313号)第四条、第九条规定,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进行备案制度,由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每季度向我局报送《劳务派遣单位薪酬发放和社保缴费季报表》。三是每年委托劳动监察支队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进行用工专项检查。 

  )文件起草过程。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我局针对劳务派遣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深挖差距和根源,将劳务派遣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列为重点事项,并全力予以解决。为落实好此项工作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晓斌带队分赴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学习两地的劳务派遣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2013〕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4〕第22号)和省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字〔2013〕219号)、《邯郸市规范劳务派遣十条措施》(邯规准字﹝201313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暂行办法》。 

  二、出台暂行办法的意义 

  一是全省首家出台此《暂行办法》的起草属于河北省各地市首家,出台后将有效填补我市规范劳务派遣监管制度的空白,对整顿、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我市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推动河北省的劳务派遣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参考依据。 

  二是厘清部门职能。《暂行办法》明确了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人社局负责劳务派遣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有效解决了“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分离”问题。 

  三是解决风险隐患。《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第三方机构(银行)开设监管专用账户,用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收入支出结算”“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等规定。这些明确规定能够有效降低当前劳务派遣单位“多数资金规模较小,所承担的给付能力比较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带来的资金安全风险,维护全市4.81万名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将风险隐患降到最低。使我市的再就业工作管理更加规范合理。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定义,第三方机构的确定程序,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监管机构的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经营许可、备案,规定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及取得许可证后的备案程序,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时各单位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及如何缴纳社保费等内容。 

  第四章资金管理,规定了第三方机构、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资金管理上的职责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派遣公司的日常工作台账建立,签订劳动合同,年度检验,监督检查方式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法后处理处罚内容。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本《暂行办法》的执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四、征求意见情况 

  在学习、调研、座谈的基础上,于2019年11月19日,召开了专家论证、听证会,专门邀请高校教授、律师顾问、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以及人力资源劳动关系行业专家等各界人士,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论证。并进一步征求了市直部门(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及20家各县(市、区)人社局、9家企业等单位意见。2019年12月26日,市司法局也出具了审查意见。 

    文件链接: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劳务派遣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