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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2-29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政

 

一、起草过程

6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主要着力点。11月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推动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借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石政办发〔2021〕6号)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并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最终形成此《实施办法》。

二、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新增(含新建、改建、改造、盘活)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达到10000套(间)以上,每年计划筹集不少于2000套(间)。到2025年,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三、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四、保障方式

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公开摇号排序方式进行分配。实物配租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租金不予补贴。

企业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职工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分配,仍有剩余房源的,可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按照低于市场租赁价格收取租金,并到辖区住建部门备案。

五、关于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关于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政策。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新批准的土地或房屋用途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或房屋用途注记为批准用途,登记簿附记栏可注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3.关于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政策。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面积比例及违约责任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关于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土地政策。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面向全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供应。

5.关于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政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要根据本地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促进职住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在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中继续按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配建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未纳入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均要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统计管理。

(二)简化审批流程。

各县(市、区)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除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外,其余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可指定由住建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三)强化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依照相关规定用于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支持。

(四)降低税费负担。

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文件链接: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