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政策解读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1-17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

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30号)精神,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若干措施》出台背景、总体思路及各部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难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30号),进一步深化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改革,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创新创造动力活力。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明确的“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我市《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

二、总体思路

一是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严格对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逐条逐项梳理研究,准确把握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目标取向、政策意图和实践要求,全面承接各项改革任务。二是放权最大化、激励最优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集合国务院、省政府文件中所有放权、激励事项,进一步拓展放权事项和试点范围,加大科研经费管理权限下放力度;拓宽奖励经费来源渠道,实现奖励经费有保障,更好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三是以人为本,减轻负担。充分考虑科研人员需求和关切,细化实化各项减负举措,切实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打造更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新创造的政策环境。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7部分、25条

(一)第一部分,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本部分主要从预算编制管理方面予以放权,包括: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经费“包干制”三项内容。

1、简化预算编制。预算编制科目从原来九类精简合并为三类,科研项目均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再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2、下放预算调剂权。一是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增、调减均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二是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3、实行经费“包干制”。一是对市级人才类、基础研究类和市级软科学研究专项项目实行“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二是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二)第二部分,优化科研项目经费拨付程序。本部分主要从预算执行管理方面予以放权,包括:合理确定经费拨付程序、加快经费拨付进度、优化结余资金管理三项内容。

1、合理确定经费拨付程序。一是允许部分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程序直接拨付至非本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二是对需调增单位资金收支预算的,市财政局按规定同步办理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手续。

2、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3、优化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后,已经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三)第三部分,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本部分主要从经费使用管理方面予以放权激励,包括: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取奖励经费制度、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力度、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五项内容。

1、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2、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3、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取奖励经费制度。一是在市属高等学校、部分科研院所设立基本科研业务费,所需资金可从单位财政专户收入、事业收入中安排;二是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3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

4、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力度。一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二是所兑现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的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5、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

(四)第四部分,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主要从科研经费投入方面予以放权激励,包括:创新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支持方式、优化科技创新基金使用两项内容。

1、创新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支持方式。一是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试行财政稳定支持经费负面清单管理,赋予其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二是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其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2、优化科技创新基金使用。优化邯郸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使用,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

(五)第五部分,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主要从事务管理方面对科研人员予以减负,包括: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方式、创新财务报销服务六项内容。

1、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2、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3、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对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进行合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4、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所需费用可使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

5、改进财务报销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6、创新财务报销服务。鼓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申报国家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

(六)第六部分,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主要从科研项目评价监督管理方面予以放权,包括: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简化绩效管理流程、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三项内容。

1、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一是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二是项目承担单位要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2、简化绩效管理流程。对科研项目的绩效目标指标制定、执行监控及绩效评价等工作,能通过网上开展的通过网上开展,能统筹推进的统筹推进,切实提高绩效管理质量和效率,减轻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工作负担;

3、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一是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二是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三是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七)第七部分,组织实施。主要从政策落实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三项内容。

1、压实工作责任。一是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二是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2、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

3、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文件链接: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