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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规章工作计划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8-04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规定》的相关要求,市政府每年需要制定政府规章工作计划。市司法局向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征集了规章项目建议,经研究论证,形成了规章工作计划草案,715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计划。2022年,将完成17个立法项目,其中制定1个,修改13个(含调研2个),废止3个。

一、制定《邯郸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变,病媒生物(主要是指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种类、密度和分布发生了新的变化。当前,我市在病媒生物的预防方面存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强、经营服务市场混乱等问题,制约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步伐。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修改项目13

1.《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85号公布,经2010年市政府令第135号修正)。201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相继修改,该办法部分内容需要作相应修改。

2.《邯郸市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办法》(2007年市政府令第116号)。因部分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该办法第32条的法律责任(涉及亮化设施设置和维护),需要相应予以调整。

3.《邯郸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0年市政府令第132号)。办法中部分处罚职责已由建设部门划转至城管执法部门,需要对相关条款作调整。

4.《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136号)。办法的主要管理职责已从供销社调整为商务部门,需要对相关条款作调整。

5.《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40号)。201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了两次修改,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部分行政处罚权由消防救援机构移交到了建设部门,相关内容需要修改。

6.《邯郸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42号)。该办法第26条的法律责任(涉及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需要根据《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7.《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市政府令第147号)。该办法的部分法律责任(涉及擅自占用、损毁城市道路及影响城市照明设施使用),需要根据2017年制定的《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作相应调整。

8.《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市政府令第157号)。在实践中,洗车区与擦车区分离、洗车场办理排水许可证等条款难以执行,需要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9.《邯郸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16年市政府令第1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改情况和消火栓管护责任分工,需要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10.《邯郸市行政调解办法》(2017年市政府令第160号)。根据行政调解工作实践,需要对调解范围、调解书的适用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11.《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9年市政府令第129号,经2017年市政府令第164号修正)。2020年,《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作了修改,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需要对办法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另外,市人大常委会将《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的修改列入今年地方性法规计划,建议修改工作完成后,视情况对《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政府令第120号)予以修改或废止;《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4年市政府令第149号)制定时间较早,对二次供水管理需要结合上级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今年将完成立法调研工作。

(四)废止项目3

1.《邯郸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84号)。2020年,财政部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我市办法没有保留必要。

2.《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104号公布,经2010年市政府令第135号修正)。201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继进行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不断完善,我市办法已没有保留必要。

3.《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08年市政府令第125号,经2013年市政府令第141号修正)。该办法制定较早,主要内容已被2018年制定的《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制定的《邯郸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3号)和正在起草的《邯郸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涵盖,该办法已没有保留必要。

1.《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85号公布,经2010年市政府令第135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相继修改,该办法部分内容需要作相应修改。

2.《邯郸市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办法》(2007年市政府令第116号)。该办法法律责任(涉及亮化设施设置和维护),需要根据上位法的修改和废止相应予以调整。

3.《邯郸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0年市政府令第132号)。办法中部分处罚职责已由建设部门划转至城管执法部门,需要对相关条款作调整。

4.《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136号)。办法的主要管理职责已从供销社调整为商务部门,需要对相关条款作调整。

5.《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40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部分职责由消防救援机构移交到了建设部门,相关内容需要调整。

6.《邯郸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42号)。该办法第26条的法律责任需要根据《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7.《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市政府令第147号)。该办法的部分法律责任需要根据2017年制定的《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作相应调整。

8.《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市政府令第157号)。在实践中,办理排水许可证等条款难以执行,需要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修改。

9.《邯郸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16年市政府令第1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改情况和消火栓管护责任分工,需要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10.《邯郸市行政调解办法》(2017年市政府令第160号)。根据行政调解工作实践,需要对调解范围、调解书的适用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11.《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9年市政府令第129号公布,经2017年市政府令第164号修正)。《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作了修改,需要对我市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三)调研修改项目2

1.《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政府令第120号)。市人大常委会将《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的修改列入今年地方性法规计划,建议修改工作完成后,视情况对《实施细则》予以修改或废止。

2.《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4年市政府令第149号)。二次供水管理需结合上级政策和我市实情调整,考虑到修改工作量较大,建议列为调研项目。

(四)废止项目3

1.《邯郸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84号)。2020年,财政部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我市办法没有保留必要。

2.《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104号公布,经2010年市政府令第135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继进行修改,我市办法没有保留必要。

3.《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08年市政府令第125号,经2013年市政府令第141号修正)。主要内容被《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邯郸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3号)和正在起草的《邯郸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涵盖,该办法没有保留必要。

文件链接: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规章工作计划的通知